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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整併主角 壽險擔綱

【經濟日報 記者吳靜君/台北報導】2015.07.16

資金運用彈性、靈活的壽險公司,不僅業績亮眼,擁有一定規模壽險公司的金控公司,與銀行搭配的模式,更讓資產規模與業績成長的速度,遙遙領先同業。盡快尋找擴充壽險部門的機會,已成為金控業者擠入前段班的主要策略。
就目前的情況來說,除中信金併購一度悔婚的台壽保之外,兆豐金董事長蔡友才也把「找一家中型保險公司來擴大規模」,視為當務之急。業績表現在金融產業中出的壽險業,儼然當前政府推動併購政策的希望所在。
自2001年底金控公司開始成立以來,十餘年下來,兩家民營金控快速擴充,有目共睹。這與採取銀行、保險雙引擎策略有關,國泰金資產規模已達7.04兆元、富邦金也有5.43兆元,相較之下,沒有壽險的公股金控兆豐金,僅3兆多元,這也使得兆豐欲積極併購一家中型壽險,來擴大版圖。
對險業務的開放,也是目前金管會的主要政策。例如,開放壽險業投資寶島債,可不計入海外投資的政策助攻下,壽險業獲利因此更有彈性。南山人壽財務長許妙靜表示,國際板債券利率佳,對壽險業獲利大有貢獻;中壽上半年度稅後純益為57.12億元,較去年同期28.19億成長103%,國際板債券同樣貢獻不少。中壽表示,首季投資國際板債券占可運用資金的12%,第2季已經達14%。
業務方面,金管會國際化3O策略中的最後一塊拚圖,也是要由保險(OIU)來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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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壽活化保單 熊明河:不盲追FYP

蘋果日報/林巧雁

2012.07.10

提供55歲以上壽險客戶 轉年金險健康險機會

國壽首創業界活化保單新服務,7月底起將提供55歲以上只有終身壽險保單的客戶,可將保單轉換為年金險或健康險。國泰人壽總經理熊明河昨表示,國壽今年策略定調不盲目追求新契約保費(First Yearly Premium,FYP ),希望把市場導向健康、正常方向,並推動iPad行動保險快速核保服務。

國壽副總林昭廷表示,國壽客戶中55歲以上,只有單純終身壽險,沒有養老險或其他保單的人共14.3萬人、16萬件保單,平均保額110萬。隨年紀越大,這些人希望資金可以活化,降低壽險保障,國壽首創讓客戶可將壽險保單轉成年金或醫療險保單,包含住院日額與手術。
目前壽險業界僅提供壽險保單,可轉換成同類型壽險保單,不能轉換不同類別,若想從壽險轉成年金或醫療險必須先解約,保單價值被打7~8折。國壽提供免費轉換,未來提供轉換的新商品比市面上更好,利率至少加碼50基本點,讓客戶多個選擇。

免費轉換 利率加碼

需注意的是醫療險仍需健檢,正常體況才能轉換,而年金險則不需調閱病歷。客戶如果保額夠,可以1張保單轉成3張保單,或是選擇保留部分壽險額度,轉成1張年金或健康險保單。
另外,國壽今年定調不盲目追求新契約保費,6月國壽FYP為229億。熊明河表示,販售短期保單雖可衝高FYP,但是國內收益低於1%,很難找尋適合且更高報酬的投資工具,未來著力在分期繳的長期壽險商品,希望將市場導向正常健康方向。
林昭廷補充說,銀保通路佣金過高,且多賣躉繳商品,現在銀行通路的佣金加上獎勵金與客戶禮等,成本從過去3%提高至平均4.5%,且一直升高,銀行客戶又不易接觸,不利壽險公司。
除了活化保單、推廣長期壽險商品之外,行動投保也是國壽今年的重要發展方向。國壽已有2萬名業務員配有iPad,6月21日率先開辦平板電腦即時投保服務,目前還有南山人壽與AIA友邦人壽也提供此服務。

活化保單 行動投保

以前傳統紙本從簽約到核保大約要3天的時間,後來透過電腦縮短為30分鐘,現在客戶在平板電腦上簽名並線上繳費後,只要10分鐘就可完成核保。目前提供20種保險商品費率試算與分析。此外,也能提供房貸需求的民眾查詢附近房價、預估擔保品行情、計算本息攤還金額、轉貸是否有利等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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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看法~

“轉換”需要進一步的看:”轉換的辦法和條件”,

因為過去的保險商品都是高預定利率的,

也就是說:因為預定利率高所以要繳的保費較便宜,

如今因為市場利率下滑,所有商品都比過去貴,

如果~~保險公司給您轉換的通知時,

請該公司提供”詳細說明”後,您再決定喔!

如果您不甚了解,可以~留言給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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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

生存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三條 

受益人申領「生存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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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

失蹤處理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第十二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二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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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八條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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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六條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的利率計算(不得超過本保單辦理保單借款的利率)。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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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

保險範圍

第四條 

(依保險給付內容訂定保險範圍)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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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

契約撤銷權

第二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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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數的人買保險~

過去是和熟人買,如今買保險的管道多了許多~像:金控後的銀行就是

其實”保險”是個契約行為,一個”未來保證”,

重要的是~~~~~

買之前您看過”保單條款”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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