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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不到百萬 仍可限制出境

經濟日報/吳泓勳

2013.09.18

個人欠稅低於100萬元,仍可能遭限制出境。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長李慶華昨(17)日表示,一般民眾僅了解稅法規範,欠稅超過100萬元將限制出境,但實際上若已移送行政執行署,只要欠稅超過10萬元,且符合故意不繳欠稅、隱匿應執行財產等行為認定的話,行政執行署仍有權限制個人不得出國。

李慶華表示,轄區內有某甲君,積欠綜所稅加計罰鍰達100萬元以上,因擔心被限制出境,因此想先繳納罰鍰20萬元,認為只要未達100萬元欠稅標準,就可出國旅遊,卻仍在辦理出境手續時,被告知已遭限制出境。

甲君向國稅局詢問後,查明甲君滯納所得稅雖然已低於100萬元,但該欠稅案已移送行政執行署,並符合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1項的限制出境條件。

最後是由甲君繳清全部欠稅款,國稅局通知行政執行分署銷案,甲君才可以順利出國。

為何個人欠稅額不滿100萬元仍會遭限制出境?李慶華說,主因在於稅捐稽徵法與行政執行法規定並不一致。雖然稅法規定,欠稅額加罰鍰應高於100萬元,才可限制個人出境。

但不同於稅法是為了保障稅收,行政執行署的工作重點是實施強制執行措施。一旦欠稅案移送行政執行署後,根據行政執行法,只要金額高於10萬元,且納稅義務人被認定有故意不履行;逃匿、隱匿處分應供執行的財產;違背協力義務等行為,仍有權限制個人不得出國。

李慶華補充,二種法規對限制出境的目的、要件與機關都不同,且稅法限制出境僅針對欠稅額,但行政執行署規範包含費捐,例如積欠健保費也同樣適用。

她也說,行政執行署的判斷,主要取決於欠稅人是否有惡意逃避態度,如果民眾配合善意回應,例如願意分期繳納等,一般不會直接限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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