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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換新負責人 須辦決算清算申報

經濟日報

2013.09.30

三重區張先生詢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為合夥組織或變更負責人,應否辦理註銷登記及決、清算申報?

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答覆:獨資經營之營利事業如因有第二人出資入夥而改組為合夥組織,經商業主管機關依商業登記法規定,核准辦理變更登記者,毋須分別辦理設立及註銷登記;並准免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惟如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或變更為合夥組織後之合夥人皆為新成員,因原負責人已將獨資事業之全部資產、負債移轉予新負責人或新合夥人,係屬所得稅法所稱之轉讓,則應分別辦理獨資組織之註銷登記及合夥組織之設立登記,並依前揭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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