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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因素賣房 不符免課奢侈稅要件

中廣新聞網/黃悅嬌

2013.10.24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因工作調職等非自願因素出售持有兩年以內不動產,依現行「奢侈稅」相關規定,可以免課「奢侈稅」,若因家庭經濟因素而賣房地,則不在非自願性因素範圍,不能適用免稅規定。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2款規定,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持有2戶房地而要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的新房地時,須符合「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的法定要件,才可排除課稅。

國稅局舉例說明,轄內有一位林姓民眾在101年間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的房地,未依規定申報「奢侈稅」,國稅局調查發現林姓民眾於出售這筆房地時,名下另外還有1戶房地,且未有任何符合免課規定的條件,因此予補稅處罰。林姓民眾不服,他表示原來是因為考量配偶的醫療方便而購買新房地,後來因原任職公司的薪資待遇無法維持生活家計,因此轉到別家公司上班並出售新房地,應可適用「奢侈稅」的免稅規定,不過,國稅局仍認為不符法定要件,維持原處分。

國稅局指出,林姓民眾轉換工作並出售房地是因自身經濟考量,自願性任職、離職,並非同一公司的調職,也不是遭公司資遣等非自願因素,與法令規定不符。籲請民眾於買賣房地時,應特別留意相關規定,以免因不符法定要件而遭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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