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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所得稅核定額 繳納期後30天復查

【經濟日報╱本報訊】2014/06/04
泰山區褚先生:納稅義務人對稅務機關核定的綜合所得稅案件如有不服,應如何辦理?
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答覆國稅局核定的所得稅案件,納稅義務人如果有不服,可以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依照下列的規定申請復查:
(一)所得稅核定通知書上如果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的話,納稅義務人應該在收到繳款書以後,在繳納期間屆滿隔天起算30天內,申請復查;(二)所得稅核定通知書上如果沒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的話,應該在收到核定通知書隔天起算30天內,申請復查;(三)納稅義務人或代理人,因為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的事由,延誤申請復查的時間,在延誤原因消滅後一個月以內,可以提出具體證明,並同時補申請復查。但延誤申請復查的期間已經超過一年的,就不可以申請了;(四)納稅義務人如果對國稅局的復查決定仍有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訴願和行政訴訟。
【2014/06/0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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