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擁第4屋 本月起房屋稅加重課
【聯合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2014.06.10

 

 

 

 

 

 

 

 

財政部定調,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持有房屋總數全國超過三戶,第四戶以上將被視為「非供自住房屋」,今年六月起,稅率將由百分之一點二跳升為百分之一點五到三點六不等。財政部估計,全台約有卅萬戶會受到加稅衝擊。
上周五生效 卅萬戶加稅
針對多屋者調整其住家用房屋稅率的房屋稅條例修法案,已自上周五起生效。配合修法,財政部昨天提出「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草案,確定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持有第四戶以上房屋,將課以較重的房屋稅。在財政部提出明確定義後,地方政府即可針對「非供自住房屋」課較重的房屋稅。
符合三條件 才可視自住
依據財政部訂定的認定標準,個人所有的住家用房屋,需符合以下三項條件,才可視為是自住,
包括:一、 房屋無出租使用。二、 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三、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
另外,針對出租供弱勢族群居住的「公益房屋」,財政部也比照「自住」,准予按最低百分之一點二的房屋稅率繳納房屋稅。
擁多屋者 自選自宅位址
在財政部完成住家用房屋供自住使用的認定標準後,持有多戶房屋的所有權人,將由稅捐機關通知,自行選定其住家用房屋中屬於自住及非自住房屋的位址,供稅捐機關做為調整房屋稅率之用。根據統計,全國房屋數共計七百五十餘萬戶;排除三戶以內,可視為住家用自住房屋數後,持有第四戶以上的房屋數,全台總計約有卅萬戶。

自住房屋標準出爐 最多3戶
【工商時報 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2014-06-10 00:57

打擊囤房,非自住房屋稅將調高。

 

 

 

 

 

 

財政部昨(9)日正式公告,供自住用的住家用房屋之認定標準草案,包括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房屋,自住以3戶為上限;換言之,第4戶以上將視為非自住房屋,明年5月申報房屋稅時,將適用新稅率。
房屋稅條例日前三讀過關,各縣市房屋稅將分為自住與非自住房屋,適用差別稅率。自住用住宅房屋稅負不變,非自住房屋稅率下限則調高至1.5%,最高至3.6%,同時納入囤房條款,地方政府可按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數訂定差別稅率。
財政部昨天正式公告「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草案,按規定草案將預告7天。依財政部定義,只要符合無出租、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即屬自住用住宅,但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全國合計上限為3戶。
財政部表示,在訂定供自住用的住家用房屋認定標準時,考量個人所有住家用房屋供直系尊(卑)親屬居住使用,屬於社會常態,應認定屬於自住使用房屋,才合乎社會人情。
不過,為避免有心人士用人頭戶來規避稅負,影響地方財政,因此限縮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房屋,全國合計以3戶為上限,以符合社會現況、量能課稅及租稅公平。
另外,為鼓勵囤房族將空屋釋出,出租給社會上有需要的人,財政部也依據獎勵民間成立租屋服務平台辦法,凡出租給領有政府最近年度核發之租金補貼核定函的中低所得家庭,作為住家使用的公益出租人,該出租房屋可視為自住房屋,享有房屋稅負不變的優惠。
財政部強調,稅制建立不易,除了中央修法區分房屋用途來課稅之外,地方政府也須同步調整稅基,最好能仿效台北市採取累進稅率課稅,以發揮打擊囤房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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