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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重複投保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時
   申領醫療給付是否須檢附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金管會

  因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主要係以填補被保險人因就診產生之醫療費用為目的,具有補償保險之性質,故原則上以收據作為申請理賠之文件。保險公司不接受收據影本、抄本、謄本等文件之例外處理原則如下:(1)被保險人於投保時已通知保險公司有投保其他商業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而保險公司未拒絕承保者,保險公司對同一保險事故已獲其他保險契約給付部分仍應負給付責任(2)被保險人於投保時已投保其他商業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而未通知保險公司,則對同一事故中已獲得全民健康保險或其他人身保險契約給付部分不負給付責任但保險公司應以「日額」方式給付,前述日額之計算標準,保險公司於設計保險商品時應明定之(僅健康保險適用)(3)同一家保險公司承保同一被保險人二張以上不接受收據影本、抄本、謄本等文件之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商品者,對同一被保險人於同一保險事故已獲該保險公司其他人身保險契約給付部分,仍應負給付責任

 

[我的簡述]

重複投保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最好事先告知在要保書上,

如經保險公司承保,那不管您給的收據是不是正本,

兩家以上的保險公司都要付理賠責任!

當然您告知~後承保的保險公司是可以拒絕該項目的投保的,

但因”事先”您就知道~後面保險公司不賣,

您也就不用擔心後一家不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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