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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兒童促銷垃圾食物 將罰400萬

【工商時報 記者郭建志/台北報導】2014.11.25
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自105年起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之食品,包含漢堡、炸雞、可樂、洋芋片等不可在特定時段於全國13個兒童頻道播送廣告,亦不可促銷,否則將可開罰最高400萬元。食藥署表示,相關標準在和業者、立委溝通後已有鬆綁,明(104)年起將向各界強力宣導。

 

 

 

 

 

 

 

 

 

食藥署於國際兒童人權日(11月20日)公告「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之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對於「零食、糖果、飲料、冰品,以及直接供應飲食的場所」共5種廠商,若食品的4種營養素之一超標,包含「脂肪占總熱量30%以上、飽和脂肪占總熱量10%以上、鈉含量每份400毫克以上、或是額外添加的糖占總熱量10%以上」,將被視作「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
食藥署企科組科長黃維生昨(24)日受訪表示,自105年起,前述食品不得對於未滿12歲的兒童於每日17時至21時在全國13個兒童頻道,包含東森YOYO台、MOMO親子台、迪士尼卡通頻道等刊播廣告,或宣傳前述食品「可以取代正餐」,甚至透過贈送、加購玩具,或以玩具作為獎勵等方式進行食品促銷。
黃維生說明,食安法於102年6月修法後就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管理辦法,同年11月公告只要「任何食品」涉及5種營養素之一超標,就涉及違法,在陸續召開兩次座談會後,限縮為4項食品與一項場地,並將營養素項目剔除「反式脂肪」。
黃維生表示,明年將積極宣導,給食品廠商緩衝時間,以因應105年的新法上路,未來速食店的「快樂兒童餐」附贈加購玩具的手法將不復見。至於像是連鎖超商透過集點活動,贈送高糖飲料、泡麵等食品是否將納管,黃維生說明,由於超商與其產品並非特別針對兒童,因此不受本次辦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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