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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利得申報 留意新規定

【經濟日報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2015.07.07

房地合一課稅制明(2016)年上路,財政部指出,新制施行時,舊制亦會同時存在,新、舊制將並行課稅,售屋民眾必須注意房產利得的申報時點,以免因延誤申報遭受處罰。
財政部表示,個人出售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歸屬年度,是以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所屬年度為準,這項原則通行於新、舊制。不過,新制(房地合一課稅)採分離課稅,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後次日起算30天內,就需向國稅局辦理房產利得稅申報並繳稅。
相較於舊制(房地分開課稅),屬於房屋部分的交易所得,同樣是以房產移轉登記完成日為所得發生年度,但因舊制的房產利得非採分離課稅,而是與其他綜合所得如薪資、利息或股利等合併辦理結算申報,因此利得申報時點較新制為晚,適用舊制者,利得是在發生年度的次年5月辦理報稅。
舉例來說,甲在今(2015)年7月6日與買方簽訂買賣契約,出售2010年取得的A自用住宅,但雙方直到明(2016)年1月9日才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由於甲出售的A房產,取得日在房地合一制施行前,且持有期已逾二年,這筆財產交易所得應適用舊制(房、地分開)課稅,房屋部分的利得按產權移轉登記日時點,應歸屬在105年度,甲在後(2017)年5月才需辦理財產交易所得申報。
房地合一制施行後,財政部強調,目前房地分開課稅的舊制並未消滅,凡是在2014年1月1日以前取得的房產,或是2014年1月2日以後取得的房產,但出售時持有已逾二年者,都是舊制房地分開課稅的適用對象,其房產利得均採結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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