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發文字號:金管保理字第10002545321號

修正「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親愛的各位]:

是不是常常一則新聞出來,如果您不是這產業的人有可能並不十分了解;

更何況~~各位是不可能去看”金管會”網站的,因為~~~您不是金融業的人,

這些相關規定~~~多為產業的人士,才會去深入了解!

金管會的服務範圍:

(一)金融市場:包括銀行市場、票券市場、證券市場、期貨金融衍生商品市場、保險市場及其清算系統等。
(二)金融服務業:則包括金融控股公司、金融重建基金、中央存款保險公司、銀行業(農會、漁會信用部之監督、管理及檢查,於農業金融法公布施行前,先交由金管會辦理)、證券業、期貨業、保險業、電子金融交易業及其他金融服務業;但金融支付系統,由中央銀行主管。

也就是說:所有金融相關的機構或事宜大都是它的管理範圍,

當然~~保險業也是金融業,所以也歸金管會管!

保險業中除了保險公司外,有一些輔助人~~像: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證人等,也是金管會的管理範疇,故您從上面的字行間,就可清楚的了解:這是主管機關對於輔助人的管理依據之準則.如規則中無規定者,就適用保險法之規定.保險法中無規定者,就準用”民法”!

(因為保險法是民法之特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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