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數的人買保險~

過去是和熟人買,如今買保險的管道多了許多~像:金控後的銀行就是

其實”保險”是個契約行為,一個”未來保證”,

重要的是~~~~~

買之前您看過”保單條款”了嗎?

如果沒有~~拿到保單簽收後的十天內,

您尚有權利,您努力看過了嗎?

 

保單條款因為是保險公司自製化的契約,但怕法律生澀難閱讀,

所以~~~有所謂的”示範條款”訂立!

也就是說:各保險公司的條款訂立原則最少需符合示範條款,

如果各保險公司願意提供”優於”示範條款的條件,

金管會是OK,如果低於示範條款,那保單就不能販售!

主要是”保護消費者”.

 那我們就先來看”人壽保險單的示範條款”,

 

思

[條文]

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

財政部84.2.25台財保第842025303號函修正

財政部85.1.7台財保第841555041號函修正第5條條文

財政部86.7.17台財保第862397215號函修正第9條及第21條條文

財政部87.1.20台財保第872432061號函修正第14條條文

財政部87.8.7台財保第872440208號函修正第22條條文

財政部90.8.1台財保字第0900706509號函修正第14條條文

財政部92.10.22台財保字第0920705220號函修正第5條條文

行政院金管會95.9.14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3770號函修正並自96.1.1起實施

行政院金管會99.6.3金管保品字第09902077400號函修正

一、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二、保險商品名稱

         保險商品名稱項下應記載給付項目與重要資訊。

三、主管機關核准日期及文號或保險公司報主管機關核備或備查之日期及文號。

四、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

        傳真:○○○○○○○○

         電子信箱(E-mail):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LOGO-1佩惠圖

[說明]:

上面的人壽保險單的示範條款~您會看到主管機關對這個條款修改的日期

另客戶在買本保單之前,需要事先提供客戶先行審閱這條款,而且不能低於三天,

還有該保險的商品名稱,重要記載事項,核備文號及日期,

保險公司的聯絡方式等!

 

第一條說的是~~不單是保單條款保單的構成要件,還包含:

批註單(在變更地址,受益人等事項時會送變更書到保險公司,公司完成後提供給客戶的表單,稱為”批註”, 通常我會建議客戶自行貼在保單上之批註欄中,可以讓手中的保單記錄完整)及其他約定書(像:買保險前的建議書,文宣等).

 

條款上的解釋~要對”被保險人”有利,不可拘束在文字上!

因為~條文是保險公司訂定的,被保險人無法要求契約條款,

所以開宗明義有爭議時,一定要對”被保險人”有利的立場去解釋這保單的條款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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