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六條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的利率計算(不得超過本保單辦理保單借款的利率)。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第七條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年內(不得低於二年),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及按○○○○○○計算之利息(不得超過本契約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之日起○○日(不得超過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日(不得低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日(不得高於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六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三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LOGO-1佩惠圖

[說明]

第六條是說保費墊繳和停效~

第二期以後的保費繳交如果超過了寬限期還沒繳交,

之前要保書上的自動墊繳部份客戶的勾選如為”同意”,

保單本身有保單的價值準備金時,保險公司可以依據客戶的事先授權去墊繳保險費,這個行為稱之為”保費自動墊繳”,當然如果保費在墊繳期中發生事故時,保險公司需要負責理賠該保險金額,唯因墊繳保費的本息將會從保險金額中扣除.

"保費自動墊繳”最大好處~不會因客戶一時疏忽而讓保險喪失效力.

當保單的價值一直墊,當然會有不足當期保費的一天,

實務上~如果客戶是年繳,當保單的價值準備金雖不夠墊年繳時,就看客戶的價值金可否墊半年;如果可以,那就會自動幫客戶改墊半年保費,讓其保單效力一直有效,

換言之,夠墊季繳就會變季墊,如果變成月墊後,有可能最後無法月墊,就變成按日墊!

當然保費墊繳時,是會計算保費的墊繳息喔,就看該保費墊幾天,按天計算,

而利率因為各公司和各年度的保單預定利率不同,所以墊繳的利率也會不同,

但在各保險公司網站上都可以查詢到,其利息的計算是由寬限期終了的隔天起按日起算.如果客戶有保費自動墊繳的情形時,保險公司需給客戶相關的憑證,

實務上有些公司會在下期應收保險費時,會在該通知單上明白註明自動墊繳起迄日,

墊繳金額和墊繳利息,並會告知客戶該保單的價值金餘額等.

當然~如果客戶一直沒繳交保費,自動墊繳保單價值也會有終止的一天,當價值準備金不夠墊一天保費時,保單就會”停效”, 套句白話就是發生事情,保險公司不賠!

 

第七條說的是如何恢復保單效力~

當保單停效時,可以在停效日起兩年內,申請復效(恢復效力之意),

如果停效超過兩年該保單就不能復效了!復效的好處~~就是原本客戶買20年繳費的保單,如已繳了10年,因一時財務問題造成停效,只要客戶申請復效並繳交之前的保費和墊繳利息等,就視同客戶的保單和原本的約定都相同,所以就可以到應屆日期得到應有的權利!

實務上~客戶提出復效時是要填具”復效申請書”和保險單送保險公司,

公司會依據客戶停效的時間來看,需不需要客戶提出”可保性證明”並計算應繳保費,墊繳利息等,會通知客戶,只要客戶全部繳齊,就會恢復該保單的效力!

當然~~客戶提供的可保性証明(也就是體況),如果情況非常不好,

基於保費公平原則,有可能加收保費,限制承保範圍,

體況最差時保險公司是可以謝絕復效!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佩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