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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感想]

保險的招攬本來就有三線的安全控管機制

只是過去~~~許多公司只要業務,對於安全控管,業務素質等提升著墨的很少;

多是產生爭議時,才來”公說公有理,婆說婆的道”.

 

保險工作~在國外是十分專業的工作,

因為它是~~~人生最後一道防線.

寧可前面招攬時~嚴格,謹慎一些,

不要真需要時,產生一大堆爭議,

再來公堂上訴訟!

 

這是~~本人賣保險的最大原則:

在招攬前,寧可多方說明和溝通,寧可成交的慢一點,

多給客戶一些時間了解,

也不願為成交,

讓業務呈現一個”假”的欣欣向榮!

 

真心和大家分享~~

君子愛財取之有道!雖然八股,但心安理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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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對於財務核保法律效力之說明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表示,針對近日民眾關切財務核保之法律效力問題,為避免民眾誤解,特提出澄清。


關於產、壽險公會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作業控管自律規範」,將於100年7月1日起施行,該自律規範第3條第5項規定各會員之財務核保作業程序應依保險金額、保險費及個案審核需要,取得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收入或財產證明、請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填答財務資料相關問卷並簽名確認、抽樣體檢、電訪或親自訪視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等方式進行之。


「財務問卷」目的在於使保險人瞭解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財務狀況,非健康告知,亦無影響保險人之危險估計,其功用僅作為保險人核保時之參考。金管會表示,依「人身保險要保書示範內容及注意事項」第一點規定,要保書內容包括基本資料、告知事項及聲明事項等三部分,又該注意事項第四點規定,告知事項之問項限定為被保險人職業及健康狀況之書面詢問,並未涵蓋財務狀況,因此民眾關切「財務問卷」如有隱匿或不實說明是否受保險法第64條約束,依據該注意事項規定,「財務問卷」並不屬於要保書書面詢問之內容,應甚為明確,並無保險法第64條之適用問題。保險人尚不得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於財務問卷故意隱匿、過失遺漏或說明不實而主張依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


金管會表示,保險業招攬及核保作業控管自律規範係為要求保險業者加強人身保險商品之招攬及核保作業風險控管,以保障客戶權益及避免道德風險,自律規範中並明定,針對部分險種或特定集體彙繳件排除適用關於招攬及財務核保作業之規定,且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社會經濟地位與其投保狀況顯屬合理、適當者,得免提供收入或財產證明,故原則上係在符合一定條件下個案始需進行財務核保作業,又財務問卷並無保險法第64條之適用問題,民眾投保時無需過於憂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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