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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補稅提訴訟 稅法教授敗訴

聯合報/王文玲

2011.08.10

在東吳大學教稅法、行政訴訟法的人事行政局前局長陳清秀,被台北市國稅局要求補稅一萬多元;他打行政訴訟主張教授的薪水應屬「執行業務所得」,可以扣除百分之卅必要費用再計稅,被判敗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國稅局對陳清秀的補稅處分,並未違法,相關規定縱有改善空間,也屬立法範疇。上百名納稅人曾引用陳清秀所著「稅法總論」等書內容打官司,不過當陳親上法庭提出學術主張,法官卻未採納。

陳清秀申報2008年綜合所得時,列報東吳教書的收入有57萬餘元,被北市國稅局認定漏報11萬餘元,要求他補稅一萬四千餘元,他不服複查未獲變更,訴願被駁回,提起行政訴訟。

陳清秀援引德國法律及通說,主張他在東吳專任或兼任所得的「教學服務報酬」,不是薪資所得,而是「執行業務所得」;依法可先扣除百分之卅的支出費用,餘額再計入所得納稅。

陳清秀說,為準備授課內容,他必須添購國外圖書資料、聘助理、參加國際研討會,這些都是他投入的成本;如果不准扣這些成本,單純以收入為課稅對象,有違憲法特別保障教師的精神。

另外,每周只有幾小時的兼任課,他和學校之間屬於「委任」,非僱傭關係,所得也應屬於「執行業務所得」。

但法官認為,陳清秀以提供知識勞務換取報酬,本質上保證有定額收入,這和必須自力營生、自負盈虧的「執行業務所得」不同。

法官也認為,考量納稅人在工作上有成本支出,我國稅法對薪資所得有「特別扣除額」的規定,這部分將來有無修正改進的空間,屬立法決定;但現行規定並未違憲。

本案訴訟金額低,為簡易訴訟,陳清秀必須提出足以說服最高行政法院的理由,才有獲准上訴機會。

 

64caf316 

下面是國稅局~對於教師那些項目要課稅的項目

簡單地說:是”政府”的看法

如果~~專任或兼任所得的「教學服務報酬」,不是薪資所得,

          而是「執行業務所得」

那~~~政府可能要有麻煩了!

 

0623-1B

盛名易背包袱而失準繩!

難~~~~

戒之~~~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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