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公司保證金 40萬起

中央社 (2011-10-04 20:30)

(中央社記者吳靜君台北4日電)

    金管會預告保經、代、公證人繳存保證金相關辦法,以後個人保經、代要存繳新台幣10萬元保證金;保經代公司40萬元起跳,兼營者雙倍、營收超過1億元者200萬元、5億元者300萬元。


    為了強化規範保經代經營,避免任意倒閉以及罔顧消費者的權益,金管會依據新修的保險法第163條規定,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公證人繳存保證金及投保相關責任險採併行制,預告「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繳存保證金及投保相關保險辦法」草案。
金管會官員表示,由於現在保、經代的公司規模不一,保證金採取差異化存繳。
根據草案規定,個人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及公證人要存繳10萬元;保經、代公司則是40萬元,保經、保代或公證人有兼營公司要2倍,若公司前一年營收超過1億元則要存繳200萬元;若年營收5億元,則存繳300萬元。


    官員解釋,保險經紀人基於被保險人利益,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收取佣金或報酬,目前有480家;保險代理人是根據代理契約或授權書,向保險人收取費用,代理經營保險公司業務,目前有295家。


    至於,公證人則為向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收取費用,辦理保險標的查勘,鑑定及估價與賠款的理算、洽商,從事給予證明業務,目前則有77家。


    官員表示,過去保經、代公司是存繳保證金、以及投保專業責任險擇一即可,所以大多數是投保專業險,真正存繳保證金的公司比例不高,未來若併行實施,許多公司都要存繳保證金。官員強調,保證金存繳至國庫特別科目,僅是強化保經、代公司營運,公司若解散時可以領回。100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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