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新聞

稅務問答/全體員工旅遊 不算個人所得

經濟日報

2011.11.24

新店區杜小姐問:公司舉辦員工旅遊應如何報稅?

 

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答覆:

營利事業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國內、外旅遊所支付的費用,免視為員工所得。若舉辦旅遊僅招待特定員工(例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等)或以現金定額補貼,在未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應認屬各該員工之其他所得,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及未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屬營利事業對員工補助,應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也就是說:如果是全體員工的旅遊就不用報個人所得;

但如果是少部份員工,就須要報所得;

至於是那種所得呢?

如沒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應認屬各該員工之其他所得;

如果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應認屬各該員工的個人薪資所得.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佩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