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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裁罰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為金管會)今日對朝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處分,金管會於100年度專案業務檢查時,發現該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情事,應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並予以糾正。
一、裁罰時間:101年1月6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朝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第149條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及裁罰結果:朝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有業務員未辦妥完成登錄並取得登錄證即從事招攬業務之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及第17條規定不符,應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另該公司有未於投資型保單之對帳單揭露已扣除之各項費用明細之情事,應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五、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保險業應確實依保險法相關規定辦理保險業務,並應加強公司治理、法令遵循及內部控管,以共同維護保險市場秩序。
聯絡單位:保險局財務監理組 
聯絡電話:8968-0061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目前金管會規定~要賣保單一定要取得相關銷售的資格,

並完成業務登錄方可銷受之!

這是為了保護消費者,畢竟保單是一種契約行為,

如果行銷人員沒有基本的認識,就容易影響客戶的權益!

保險公司有監督管理之責,故金管會開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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