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新聞

申報大陸所得 稅負變輕

經濟日報/陳美珍

2012.02.08

去(100)年有大陸所得的民眾,今(101)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稅負可望減少。財政部公布100年新台幣與人民幣折算率為4.5652比1,較99年度下降,同樣一筆大陸所得,今年要報繳的所得稅會連帶減少。

配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有關臺灣地區人民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規定,財政部昨(7)日核定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新臺幣與人民幣折算率為4.5652比1。

財政部指出,去年有大陸所得的民眾,依規定均須合併與中華民國所得一併申報,計算大陸所得的方式,即是以折算率換算為新台幣後計繳。以100年度的折算率為例,每1元人民幣應申報的新台幣收入是4.5652元。

99年度新台幣與人民幣的折算率是4.6499比1,財政部表示,與100年度的4.5652比1相較,每1,000元大陸所得,在台應申報的課稅所得金額,會比99年減少約85元。

財政部表示,該折算率係依據臺灣銀行網站公布100年1月至12月外幣結帳價格表所載人民幣對新臺幣的結帳匯率,按簡單平均法計算,100年度人民幣對新臺幣結帳匯率平均數是4.5652。

過去,財政部是依據中央銀行網站公布99年1月至12月外幣結帳價格表人民幣對新臺幣的結帳價格,按各月結帳價格的簡單平均為基礎計算,但從100年度起,中央銀行已不再提供此一數據,財政部因此改按台灣銀行網站公布的外幣結帳價格的結帳匯率,做為折算率的換算依據。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佩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