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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泰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裁罰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為金管會)今日對安泰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處分,金管會於受理民眾檢舉案件時,發現該公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核處立即改正。
一、裁罰時間:101年2月17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安泰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100年6月29日修正前第177條)、第167條之2、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39條(100年2月25日修正前第36條)第25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及裁罰結果:查安泰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未執行招攬業務,卻於教育團體責任保險要保書上保經代簽署人欄位簽署,開立發票,並收取佣金,核與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39條第25款規定不符。
五、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保經代業者應確實遵守保險法相關規定,並應落實法令遵循,以免觸法。
聯絡單位:保險局市場管理組  聯絡電話:8968-0782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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