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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所得已繳稅 可扣抵

經濟日報/陳美珍

2012.03.15

  1. 個人海外所得超過新台幣100萬元,須全額納入所得基本稅額(最低稅負)報繳20%所得稅財政部同意,其在國外已納的稅款,可以按比例扣抵應在台繳納的所得稅,以消除重複課稅。

海外所得自民國99年起,除中國大陸外,包括香港澳門及其他國家的所得收入達到100萬元以上門檻,就要計入在台基本所得額,並就加計海外所得等基本所得應納稅款的差額,繳納一筆所得稅。個人最低稅負所得稅率為20%。

財政部配合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課徵,已修改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增納國人在海外繳納的所得稅,可按「比例法」抵繳在台應納所得稅。

依據財政部准許海外所得已納稅款,抵減在台基本稅額的原則,是以海外總所得除以應計入基本所得的全部加項所得,例如現金捐贈、人身保險及海外所得等,得出的海外所得比重,再按比例換算在台應納所得稅與基本稅額產生的差額,即為海外所得的可扣抵稅款。

舉例來說,甲100年在美國有1,000萬元(折為新台幣)的所得,已向美國政府繳納300萬元所得稅,甲在台無其他課稅所得,但有一筆1,000萬元的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

按照財政部規定,甲沒有一般所得稅(未上市股票免課證所稅,但要計入最低稅負課徵);兩筆計入基本所得額者共2,000萬元,扣除600萬元免稅額,按1,400萬元的20%稅率,甲應繳納280萬元最低稅負所得稅。

不過,因為甲在美國已納300萬元所得稅,另向台灣報稅時,可以扣抵的已納稅款比率是50%(1,000萬元海外所得/1,000萬元海外所得+1,000萬元未上市股票交易所得),因此應納所得稅差額280萬元,按50%計算,可扣抵稅額即是140萬元。甲只需要繳140萬元所得稅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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