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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承攬契約排除勞動法 違法             

【工商時報 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2012.05.15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指出,保險公司的承攬契約,排除勞動法令的約定,是違法濫用權力,保誠人壽未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調整員工薪資,勞保局予以處罰並無違誤,因此改判保誠人壽敗訴確定。


最高行確定判決指出,保險公司的承攬契約,排除勞動法令的約定,為違法濫用權力,保誠人壽未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調整員工薪資,勞保局依法應予處罰,為合法的行政裁罰。因此勞保局勝訴。

雖保誠提出雙方另行簽訂的承攬契約書證明彼此間同時有承攬契約存在,但並無證據可認黃孝宇確有執行承攬契約所得,勞委局因而認為保誠聘僱黃孝宇期間,以每月薪資11,100元為其申報投保薪資,確有以多報少的情事,違反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2項規定,勞保局按黃孝宇在職期間月薪資總額,對保誠處以2倍的罰鍰計20,452元,於法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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