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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配偶財產移轉 免課徵贈與稅                        

【經濟日報╱本報訊】 2012.06.11
嘉義市阮小姐問:

配偶以及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移轉,是否應課徵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

於84年1月15日以後,夫妻間相互贈與的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不需要繳納贈與稅,但仍須向國稅局申報,由國稅局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以憑辦理移轉過戶。

至於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的買賣,除非能提出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而且所支付的價款不是由出賣人借給買受人或是由出賣人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時,可認定為買賣,否則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仍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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