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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住者」賣股 證所稅較重

聯合報/林政忠2012.08.08

●王先生:過去因為稅務優惠,我選擇成為「非居住者」;但立法院通過證所稅後,聽說「非居住者」賣出股票將被核實課稅,稅率為15%,非居住者不再享有過去的課稅優惠。居住者和非居住者的稅負差別為何?我可不可以等到要賣股票時,再選擇變成居住者?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許祺昌:所得稅法中,「居住者」的定義,是指個人有戶籍、有住所,且居住中華民國境內1天以上;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戶籍住所,而於課稅年度內在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反之,不符合這些條件者,就是「非居住者」。

為吸引外資,「非居住者」過去比居住者享有較優惠租稅政策,包括:全年海外所得不必納入最低稅負課稅;只需就源扣繳20%稅率,不適用綜合所得稅最高40%稅率;遺產與贈與稅只針對國內財產課稅,海外財產不必被課徵贈與稅。

不過,財政部為了促進租稅公平,證所稅初期採「核實課稅」與「設算所得」雙軌制。核實課稅將分兩階段實施,第1階段是102年及103年,課徵對象包括4大類: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達100張、出售102年以後掛牌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IPO)逾10張者、出售未上市及未上櫃股票、中華民國境內「非居住者」買賣證券交易所得。

104年起,核實課稅進入第2階段。除了上述4類課徵對象之外,再增加當年度出售股票總額逾新台幣10億元以上者。

換言之,非居住者賣出股票時必須核實課稅,亦即採取「分開計算、合併報繳」的課徵方式。非居住者必須在103年5月申報,就102年全年出售股票的交易所得,按15%稅率計算證所稅應納稅負,再與一般所得的應納稅負合併報繳。

證所稅實施後,如果賣出股票,以「居住者」身分可享有較多的租稅優惠;若單純持有股利者,以非居住者的身分較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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