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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經保代 年底前須補印花稅

經濟日報/陳美珍2012.08.30

保險經紀人及保險代理人公司今(101)年元月起,轉換營業稅身分後,經營本業的代理費等收入營業稅率雖可自5%降為2%財政部昨(29)日決定,其原本免徵的印花稅,則應按0.4%稅率徵收,且年底前需完成補徵。

這項規定,將使保險經紀人及保險代理人在轉換課稅身分後的總稅負上升。不過,財政部指出,保經、保代公司在適用加值稅體系時,實質營業稅負約為3.5%,仍較轉換課稅身分後,合計營業稅與印花稅的2.4%略高;轉換課稅身分對保經、保代公司仍屬有利。

經過3個月研議,財政部昨天發布最新規定,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經營保險招攬業務,所收取的代理費收入、佣金收入及手續費收入,自101年1月1日起所開立的統一發票或收據,不再適用印花稅法第5條第2款但書規定,應課徵0.4%印花稅。

財政部指出,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經營保險招攬業務,其性質已經金管會認屬為保險業務之一,財政部亦在今年1月2日發布解釋,認屬為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保險業業別中「其他經營保險業務之事業」,自101年1月1日起,適用同法第11條第1項所定稅率,並按第4章第2節特種稅額計算規定計徵營業稅。

這類營業人收取的代理費、佣金及手續費收入,均屬經營專屬本業的銷售額,依規定適用2%營業稅稅率。即保經、保代公司與金融業均適用毛額型營業稅,已不再是按進銷項差額課稅的一般加值型營業人。

金融業因非屬加值型營業人,早在民國75年加值型營業稅實施後,其經營專屬本業銷售額開立的統一發票或所書立的收據即應課徵印花稅。

財政部因此規定,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經營專屬本業的銷售額,亦應比照同屬按毛額型課稅的金融業,繳納其本業收入部分的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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