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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地低於現值 有條件免贈與稅

經濟日報/陳美珍

2012.09.14

出售市價低於公告現值的土地,只要能夠舉證法院拍賣或鄰近土地市價等客觀資料,與售價接近,可免視同是贈與行為,不會再被多課一道贈與稅。

國內部分土地因經濟環境變遷,市價低於土地公告現值的現象確實存在,財政部為免除爭議,同意納稅人出售價低於公告現值時,若能提供附近相同或類似用地,在相當期間內的買賣價格、法院拍定價格或其他客觀資料,證明市價確實低於公告土地現值,且成交價與市價相當,即可免就差額課徵贈與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原規定,贈與財產價值的,是以贈與時的時價為準,例如土地是依公告現值,房屋則是以評定價格,做為計算稅額依據。因此,當出售價低於市價時,若無法舉證並無贈與意圖,會被加徵贈與稅。

國稅局最近即查獲一宗案例,被繼承人甲生前出售8筆土地給乙,成交價3,050萬元,與公告現值2.14億元相差約7倍,國稅局認為甲疑似將土地低價賣給乙,贈與價差高達1.84億元。觸犯遺贈稅法第5條第2款「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應以贈與論對其課徵贈與稅。

不過,甲的繼承人提供資料說明,甲出售的8筆土地都是山坡地,地勢高低起伏,屬不易開發地區,買賣時點鄰近土地的法拍價,以及估價師估價分別為3,227萬元、3,395萬元,均與土地成交總價3,050萬元相當,並無藉買賣低價贈與的情形。

由於買受人乙與甲並無親等關係,稅捐機關研判並無逃漏贈與稅的可能,加上甲並非在重病期間出售土地,納稅義務人既能提供附近相同,或類似用地在相當期間內的買賣價格,證明市價確實低於公告土地現值,且其成交價與市價相當,因此依據財政部的從寬規定,准其可以免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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