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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高齡歧視 勞保上限延至65歲

聯合報/林思慧 2012.11.21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勞工保險條例修正案,將勞工投保年齡上限從六十歲提高至六十五歲,六十五歲以上的在職勞工也能繼續投保。此外新增勞工保險局遲延給付保險金,逾期部分應加計利息;勞保局核定保險給付後,應在十五日內給付,年金給付應在次月底前給付。

國民黨立委蔡錦隆表示,中高齡就業歧視情況嚴重,勞動基準法二○○八年將強制退休年齡延至六十五歲,勞保年金請領年齡也逐年調高至六十五歲,但勞保投保年紀上限仍訂於六十歲,造成中高齡勞工就業困難,以及請領勞保年金的五年空窗期;修法通過,中高齡勞工就業權益獲得保障。

現行勞保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業工會、漁會等被保險人未依規定期限繳納保險費者,應加徵滯納金及暫時拒絕給付;但若勞保局遲延給付,損害民眾權益,並無明文規定救濟原則。

修法後明訂,未來勞保局核定以現金發給的保險給付,應在十五天內給付;年金給付應於次月底前給付,如逾期給付且可歸責於勞保局時,逾期部分應加給利息。

此次修法源於大法官第六八三號解釋文,一名郭姓勞工死亡後,配偶向勞保局請領死亡給付,勞保局以郭姓勞工生前服務公司積欠保費為由拒絕給付。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六八號解釋,認定勞保條例施行細則違憲,郭姓勞工配偶認為應加計遲延給付利息,遭勞保局拒絕,於是再度提出釋憲。去年底大法官第六八三號解釋文明確指出立法者應改善勞工在保險關係中的地位。

蔡錦隆說,有許多案例超過一、兩個月都還沒給付,修法後只要利息核定後,超過十五天就要繳利息;本來希望修改為一周,但行政部門擔心碰到春節會來不及,所以才改為十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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