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新聞

跳槽洩密 最高關10年 罰所得利益10倍

中時電子報作者: 黃佩珊╱台北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2年11月29日 上午5:30

中國時報【黃佩珊╱台北報導】

近年來國內科技業被大陸與南韓挖角,並帶走營業秘密,引發朝野重視。立法院司法與經濟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營業秘密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對觸犯營業秘密者,新增刑事責任,也史無前例的將海外洩密加重處罰,最重有期徒刑為十年,最高罰金為所得利益十倍。

這項新增條文,在國內觸犯營業秘密,將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罰金,所得利益超過一千萬元,最高可罰所得利益三倍。如果將機密帶到外國,要加重處罰,為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期,得併科罰金。所得利益超過五千萬元的話,罰金最高為所得利益的十倍。洩密到海外,是公訴罪。

經濟部長施顏祥指出,最近幾年,產業界發生離職員工盜用或外洩原任職公司營業秘密,並以不法手段竊取產業的營業秘密,侵害研發成果,影響公平競爭。現行法制不足以解決相關的侵害與爭議,因此,增訂刑事責任、域外加重處罰等條文。

施顏祥舉例說,他知道的四個案例包括台積電員工被韓國三星挖角、聯發科合併晨星前員工將機密帶到晨星、友達員工跳槽大陸廠商華星、以及美國康寧的機密被竊取。

營業秘密法增訂條文中,對國內部分,明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利益,包括竊取、侵占、不法取得或洩漏營業秘密,將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犯罪所得利益超過罰金上限一千萬元的話,得於所得利益的三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對海外部分,明定意圖將營業秘密在國外使用,包括在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等地區,將處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期,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但所得利益如果超過罰金上限五千萬元的話,得於所得利益的兩倍到十倍酌量加重。

值得注意的是,在國內洩密屬告訴乃論,而海外洩密是公訴罪。

至於離職員工跳槽到海外,要如何處理?法務部參事陳文琪說,我國和多數國家包括韓國都沒有簽訂相關條約規範,只能透過司法互助機制和個案合作的方式來努力。而在中國大陸方面,有司法合作管道,依據海峽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最近就曾查扣被害人的犯罪所得。

經濟部智財局長王美花補充說,若員工涉及違反營業秘密,且已赴國外公司任職,只要回到台灣,就會遭到約談,未來還須面對刑責。營業秘密法增訂加重處罰,會有遏止作用。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佩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