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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譽抵稅多遭剔除 擬聲請釋憲

工商時報/張國仁 2012.11.28

企業併購商譽價值抵稅爭訟,攸關我國併購市場榮枯,目前多遭國稅局剔除,行政法院多數支持稅官,市場瀰漫悲觀氛圍。法界人士表示,業界可能提出釋憲聲請,讓併購商譽可以合理攤銷。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前院長林清祥則提出預防勝於治療、合併要有長遠規劃及建立專業專責制度等3藥方,希望有助於日後商譽攤銷的成功率。

林清祥現任建業法律事務所資深顧問,曾任台中高等行政法院長,昨(27)日他在安侯建業(KPMG)舉辦的「商譽價值認定的理論與實務研討會」中指出,即使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業者敗訴的商譽爭訟事件,也有值得業者細讀之處。

以今年5月10日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408號判決為例,這件爭訟是台新金併大安銀91年度商譽攤銷事件,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但合議庭在判決書中提出專業機構在事後「還原鑑定」的概念,值得業者參考。

該合議庭指出,如企業未能在併購的基準日對可辨識資產鑑定,也得經由專業機構於事後還原鑑定,如鑑定者的專業素養與資料完整,基於這些客觀因素,行政法院自不得徒憑鑑定時點在併購之後,而認定無法作為合併時的公平價值。

公司合併商譽攤銷的行政訴訟,絕大多數敗訴,為提高日後商譽攤銷的成功率,併購過程的取證格外重要,林清祥建議:1.預防勝於治療。企業應在合併之初,即依法律程序逐一完成合併,才不致喪失基準日應準備的各類商譽文件。2.合併要有長遠的規劃。應先草擬併購計畫,逐步實施,使基準日明確,易於評價及攤銷商譽。3.建立專業專責制度。企業收購程序繁複,涉及法規龐大,宜建立專業專責制度。

儘管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12月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作出決議,企業併購的公平價值,舉證責任應由納稅義務人負責。但建業法律事務所律師王晨桓認為,舉證責任有重新評價的必要,在企業克盡舉證之責後,稅務機關仍不採納時,舉證責任應予轉移。

王晨桓說,業界可能提出釋憲聲請,以闡明最高行政法院以聯席會決議,約束下級審及各合議庭見解是否對人民財產權有不當限制,而有抵觸憲法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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