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新聞

兆豐銀代扣遺產稅爭訟 判敗

工商時報/張國 2012.12.18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指出,銀行以債權人身分代債務人申繳遺產稅,金額的多寡影響其權利,已對外發生法律效力,應屬行政處分。如財政部或國稅局認定為「非行政處分」,看法顯有違誤,債權銀行因此自得依法提起撤銷訴訟。

不過最高行政法院昨(17)日針對兆豐銀以債權人身分,對中區國稅局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將該行林姓債務人的遺產稅判決為零元,以使該行獲取該筆3千多萬遺產稅作為償還債權金額的爭訟,最高行政法院仍是判決,兆豐銀敗訴確定。

確定判決的主要理由是,這件遺產稅爭訟,林姓當事人在往生後,因未辦理遺產稅申報繳納,國稅局移送行政執行署追繳時,遺產稅的核定已經確定。兆豐銀請求判決林姓林姓當事人的遺產稅為零元,並無理由。

林姓當事人往生時,對兆豐銀的未償還債務逾30億,但其貸款都有土地為擔保品作為抵押,國稅局核定遺產總額1億3,964萬元,遺產淨額1億3,084萬元,應納稅額5,091萬元。其中兆豐銀代繳部分為3,745萬元。

兆豐銀在訴訟中主張,在收到國稅局函示代扣繳林某的遺產稅時,覆函要求國稅局重新審查林某的遺產稅。但法院審理發現兆豐銀的函覆內容並無此意,因此並未採納兆豐銀的主張。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佩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