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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度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起扣點調高為69,501元

財政部 2012.12.22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公教軍警人員及公私事業或團體按月給付予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的薪金、俸給、工資等,除依法准予免徵所得稅者外,所得人得自行選定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之規定或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5﹪稅額,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薪資受領人如係選擇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規定扣繳稅款,扣繳義務人於每月給付薪資時,應就各薪資受領人有無配偶、受扶養親屬人數及全月薪資數額,分別按表列應扣稅額,扣取稅款;薪資受領人未依規定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者,應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5﹪。又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每月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扣繳義務人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免予扣繳。
國稅局指出,因為102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已調整,因此,財政部於101年12月4日所公布的102年度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起扣點也配合調高,以納稅義務人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為例,101年度每月薪資所得為68,501元至69,000元須扣繳2,010元,102年度則調高為69,501元至70,000元始須扣繳2,0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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