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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提醒消費者,指定受益人之死亡保險金仍有被實質課稅可能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表示,近來有約定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予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遭稅捐機關依據實質課稅原則計入被保險人之遺產核課遺產稅之案例,提醒消費者勿以基於規避稅負的動機投保,以免日後衍生課稅爭議。


金管會進一步表示,雖保險法第112條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項第9款,均規定給付予指定受益人之死亡保險金不計入被保險人遺產總額,稅捐機關仍可依據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規定,就疑似避稅動機之投保個案進行查核,或進而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為避免消費者因未全盤瞭解相關法律規定而衍生不必要爭議,金管會呼籲消費者勿以基於規避稅負的動機投保,應以填補保障缺口的目的來投保人身保險,同時亦重申保險業及其業務員不得以節稅作為招攬保險之訴求,並應依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規定納入內部業務招攬與核保處理制度及程序中確實執行。

聯絡單位:保險局壽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8968-0763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附件
1.保險法第112條:
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2.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項第9款:
左列各款不計入遺產總額:
‧‧‧
九、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

3. 稅捐稽徵法第 12 條之1:
涉及租稅事項之法律,其解釋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依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為之。
稅捐稽徵機關認定課徵租稅之構成要件事實時,應以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為依據。
前項課徵租稅構成要件事實之認定,稅捐稽徵機關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納稅義務人依本法及稅法規定所負之協力義務,不因前項規定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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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地說~

稅捐機關懷疑有逃稅之虞,就可以要求該保險金不得免稅,

即要課遺產稅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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