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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離境業務 「稅」優惠

經濟日報/蘇秀慧、呂淑美

2013.01.25

行政院會昨(24)日通過「國際金融業務條例」修正草案,開放證券商從事離境證券業務,稅制比照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免徵營所稅、營業稅和印花稅,並訂定15年落日條款。

據估計,最快明年上半年,將有8~10家大型券商可正式開跑離境業務。金管會副主委李紀珠昨晚表示,經過磋商後,確定將把「國際金融業務條例」列為立法院下個會期審議的「優先法案」。

行政院長陳?指出,這次修法開放證券商辦理離境業務,並參照OBU相關稅制規定訂定租稅規範,希望吸引海外資金回流,有效運用本國證券母公司資本及信用,擴大國際金融及證券業規模,對於經濟成長,就業機會提升,以及培育並吸引國際金融專業人才等,均有助益,金管會及央行應該積極與立法院朝野黨團協調溝通,儘早完成修法。

陳?表示,本法案送立法院審議後,金管會、央行應持續注意國際金融業務發展趨勢,就國際金融業務的整體改進,銀行以外的金融機構辦理外匯業務的相關事情進行研議,提出修改條例意見。不過,對於央行仍限制券商外幣曝險總額限額不得超過淨值15%、且有上限5,000萬美元規定,李紀珠強調,仍會持續與央行溝通。

目前券商從事海外業務,都是透過海外子公司,但海外子公司的規模太小,信評也低,可承作的業務量不大。

修正草案允許券商設立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OSU),可用母行的資產規模與信評來承作海外業務,業務量可望擴大,可為券商帶來龐大商機,這也是台灣邁向亞太金融中心的一條路。

值得一提的是,行政院審查時將原訂10年的落日期程延長為15年,希望OSU能具競爭力,追上香港、新加坡,對券商來說則是「利多加碼」。

至於券商要求開放外匯業務,因中央銀行反對,僅同意券商代理客戶辦理外幣間交易、衍生性金融商品,即僅能由券商代理客戶與銀行間進行外匯交易,不開放券商接受客戶委託進行外匯業務。此外,券商可以到外幣拆款市場拆借外幣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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