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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車險 注意續保與重新投保

中央社/吳靜君

2013.04.22

金管會表示,強制汽車責任險的續保通知與重新投保通知2者之間有差異,車主及保戶應該注意,避免權益受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表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公司有續保通知義務,保險公司若未依規定通知,而在原保險期間屆滿後30日內發生保險事故,只要要保人辦妥續保手續,並將其始期追溯自原保險期間屆滿時,保險公司仍須負給付責任。

重新投保通知,金管會解釋,為要保人在保險期間屆滿後仍未投保者,保險公司應於保險期間屆滿後30日內,至少要再重新投保通知,且載明契約自重新投保日生效。

金管會指出,續保通知與重新投保通知的差異在於保險期間接續的起迄時間不同,續保通知後的保險期間與前一年度的保險期間有銜接,而重新投保通知則否。

金管會舉例,若要保人的強制汽車責任險保險期間自民國101年4月1日到102年4月1日,保險公司應在保險期間屆滿前30日通知要保人續保,要保人接到續保通知後即辦理續保,接續的保險期間為102年4月1日至103年4月1日。

但若要保人於保險期間屆滿後仍未投保,則保險公司應於保險期間屆滿後30日內,還會有重新投保通知,但重新投保後的保險期間不會和原保險契約期間接續。

金管會指出,以前案為例,若要保人在102年04月1日後未續保,保險公司在4月15日寄發重新投保通知,要保人4月20日才重新投保,其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就會延至為102年4月20日至103年4月20日,中斷期間(1日到20日間)將會視為未投保,若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將無法獲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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