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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貸壽險 無緩衝期

工商時報/彭禎伶

2013.05.08

銀行公會及壽險公司爭取,房貸壽險改款、由房貸借款人取代銀行成為要保人,應有3個月緩衝期,但金管會已正式回文,認為房貸壽險是既有商品,並非新種保單,因此不必有3個月準備時間,不會給予緩衝期。

也就是說,銀行及壽險公司今年4月中旬開始辦理房貸壽險時,就必須銷售房貸借款人為要保人的房貸壽險,銀行不能再擔任保單要保人,擁有保單更改權、繳交保費的人要是房貸借款人,而不再是銀行。

原本業者透過壽險公會建議以批註條款方式限制要保人權利,即要保人撤銷、終止保單;減少保額;辦理減額、展期定期保險;保單借款;變更要保人;未分期繳保險費等,壽險公司會通知銀行。

但保險局認為,銀行不能以房貸壽險作為房貸的搭售商品,所以壽險公司「沒有義務」通知銀行,也未同意公會這項建議。

壽險業者表示,一切遵照金管會的規定,房貸壽險也都已改款完成,即日起即可銷售房貸借款人為要保人的保單。

以往銀行多數以房貸壽險作為房貸擔保工具,在房貸核貸時鼓勵借款人投保,銀行會額外借一筆保費給房貸借款人,通常是10多萬元到數十萬元,一次繳清房貸壽險的保費。

但立委及金管會都認為,一旦借款人提早清償房貸,或遺族想領保險金、不要房子,保單就可能失去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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