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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國外房租支出 不能列舉扣除

經濟日報/台中訊

2013.05.27

台中市西區阮小姐問:在國外租屋是否可以列報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

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答覆: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的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亦即承租之房屋僅限於「中華民國境內」房屋。邇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有納稅義務人申報在國外就學子女的房屋租金支出,因該筆支出不符合規定而被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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