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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 房產合計課稅

經濟日報/陳美珍

2013.06.10

財政部規定,夫妻處於分居狀態,未辦妥離婚登記手續之前,各自持有的不動產,計算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持有戶數時,必須併同計算。超過一戶以上,且持有未及二年即出售者,需課奢侈稅。

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非屬課徵範圍。

財政部規定,夫妻處於分居狀態而未辦妥離婚登記手續者,因仍具配偶關係,雙方持有的房地應合併計算持有戶數。

財政部舉例,甲在2011年11月間登記取得A房地,並在A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出租或營業等情事。2012年12月間立契出售。

但是,甲出售A房地時,甲的配偶乙同時持有在2002年5月間登記取得B房地,形成甲與配偶乙共持有二戶房地的情形。

甲雖表示,其所出售的A房地為自用住宅,因居住環境不佳,為換屋需求出售A房地,另行購買C房地,但因與其配偶處分居狀態,甲認為其出售A房地時僅持有一戶自住房地而未申報奢侈稅。

依據財政部規定的自用住宅戶數計算原則,甲出售其名下房屋,與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不符,應申報繳納特銷稅。由於甲未自動申報,除需按銷售價格補徵10%奢侈稅外,還要再處一倍罰鍰。

財政部呼籲,民眾在出售不動產時,若有類似情形尚未辦理申報者,應儘速主動向轄區國稅局辦理申報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者,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只需加計利息補稅,免另處漏稅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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