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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際費用未逾限 支出仍須與業務相關

經濟日報

2013.06.24

枋寮鄉張小姐來電詢:公司交際費支出在規定最高限額內,是否仍須與業務直接有關?

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答覆:交際費一般係指公司為業務拓展需要,在具有交際性質之宴客、饋贈送禮及公關等方面使用的支出。政府為建立社會善良風俗,防杜公司無謂或浮濫開銷,乃於所得稅法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訂立交際費必須與業務有直接相關,且不得超過規定最高限額及應取得確實憑證。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切勿將與業務無關的消費物品費用列報為公司交際費支出,以免不符規定遭剔除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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