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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銷佣金 證件不全不得列報

工商時報/林淑慧

2013.06.25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昨(24)日表示,企業與國外業者簽訂佣金合約書時,必須特別說明給付佣金的理由,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在列報佣金費用時,若只提出匯款證明,無法直接證明和公司業務經營直接相關,將被國稅局剔除補稅。

 南區國稅局查核轄區內96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公司列報佣金支出800餘萬元,經國稅局查核認定,不屬於公司費用,予以剔除補稅200多萬元,甲公司因此不服,並提起行政訴訟。

 甲公司表示,96年度的確有支付國外佣金的事實,並有銀行匯款單及乙公司開出的發票作為佐證,國稅局應准予列報。不過,南區國稅局查核發現,甲公司沒有提出佣金合約書,無法證明支付給乙公司的佣金,與公司的業務經營有關,因此予以駁回。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甲公司雖然提出銀行匯款資料以及乙公司開立的發票,但這只指出甲公司有匯款給乙公司的事實,而無法證明乙公司幫忙仲介業務給甲公司,甲公司所支付的款項為佣金支出,因此判決甲公司敗訴,仍須補稅。

 國稅局官員說明,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規定,企業列報外銷佣金時,應保留雙方簽訂的合約、結匯證明書,或是銀行匯付、轉付的證明等文件,如無法檢附證明,這筆佣金將會被剔除,而遭補稅。

 如果支付佣金的對象,非屬代理商或代銷商,企業因此無法拿出合約書時,又該如何? 稅官說,雙方在業務往來時,應該在往來函電或信用狀中,載明給付佣金的約定事項,才算是有效的證明文件。

 另外,官員說,企業在列報佣金費用時,就算不是用結匯方式付款,也應提示銀行轉付證明,或是收款人收到並存入帳戶的證明,否則將進一步調查公司資金的真實性。

 南區國稅局提醒,依據現行稅法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的損失或私人的費用,均不得列為公司費用或損失。因此,公司列報佣金支出時,除了保留有關的證明文件外,還必須與經營業務有關,否則將遭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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