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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保戶投保時應親簽,以免衍生相關爭議

時報/陳奕先

2013.07.22

金管會提醒消費者於購買保險填寫要保書等書面資料,應確實審閱並親自於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欄位簽名,以維護自身權益,避免衍生相關爭議。

金管會指出,為防範道德性風險,根據保險法規定,實務上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非同一人時,要保書上的被保險人應由本人親自簽名,或依上開規定,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否則所投保含有死亡給付的保險契約將為無效。

另外,金管會表示,因要保書包含基本資料、告知事項及聲明事項等三部分,其中告知事項要保人應據實填寫,如有故意隱匿、過失遺漏或為不實說明,保險公司得依保險法規定解除契約,且不退還已繳保險費,因此,消費者應確實逐一檢視要保書填寫內容並確認後再簽名,以避免衍生爭議。

金管會呼籲,業務員於招攬保險及提供售後服務時,應向消費者詳實說明,勿圖一時便利而幫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代行簽名,如經查獲屬實,所屬公司將依相關規定予以撤銷其業務員登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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