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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收費應開立收據

台灣新生報/簡麗春

2013.08.19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向非保險對象收取的費用,或向保險對象收取的掛號費、住院伙食費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項目等費用,所書立之銀錢收據,均應依法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如其收取保險對象部分自行負擔醫療費用所出具之收據,免徵印花稅。

基隆市稅務局說,有關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的收據,如違反醫療法規定者,予以警告處分,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環保局呼籲各醫療機構,切勿以身試法!如所書立的應貼印花稅票憑證多,不便逐件貼花、銷花,可向該局申請按期彙總繳納,經核准按期彙總繳納印花稅,只要到該局網站(http://www.kltb.gov.tw)申請帳號核准後,即可辦理網路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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