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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非重覆保 不得退保

工商時報/黃惠聆

2013.08.20

 汽車強制險投保後,除非重覆投保、汽車報廢,否則不得退保有一產險公司因被人檢舉,讓要保人退保,因而被主管機關罰20萬元。

 金管會因接獲民眾檢舉,發現有產險公司辦理已經簽發了汽車強制責任保險證,讓某一汽車車行新購中古汽車時認證,事後同意該汽車商行撤銷要保,讓該中古汽車行和產險公司解除保險契約關係。

 金管會官員表示,該行為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不符,依同法第48條第2項規定,所以核處20萬元。

 金管會官員表示,強制汽車責任險經投保後,依該法規定,除了重覆投保、被保險汽車之牌照已繳銷或因吊銷、註銷、停駛而繳存或者被保險汽車被報廢等等原因,要保人和保險人都不可以隨意撤銷。

 官員指出,「汽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制度」是為了讓汽車交通事故所致傷害或死亡的受害人,可以由這強制汽車責任險迅速獲得基本保障,所以被保險人或者保險公司不可以任意解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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