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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觀點-保單限額理賠的再思考     

【工商時報 王文杰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兼副院長】2013.08.20

 

 

 

 

 

 

 

近日來金管會多次針對問題保險業退場問題表示,擬於保險業資本適足率(RBC)低於一定標準時,將採取強制接管以及保單限額理賠的措施。此等政策宣示,已經引起許多保戶的恐慌。從法源依據及外國制度比較來看,此一作法或許有相當的根據,但對於保戶權益的維護及保險市場的正向發展來看,則仍然有再思考的空間。
首先,依據保險法第149條之2第7項的規定,主管機關於接管保險業並將其業務轉讓時,須達「非調高其保險費率或降低其保險金額,其他保險業不予承接者」,始能實施保單限額理賠。
此一規定雖未提到安定基金的補助納入考量,但安定基金補助的有無及金額多寡,對於是否達「非調高其保險費率或降低其保險金額」的判斷影響甚鉅。
以國華人壽退場經驗來看,接管當時該公司淨值已達負579億元,若無安定基金之補助,根本不可能有同業願意承接。所以國華人壽的案例可說已經符合保單限額理賠的要件。但因為接管之初主管機關即宣告「保戶權益不受影響」,故安定基金最後不得不提供了883億元的補助來促成國華人壽的業務移轉,同時避免保單限額理賠,以免違背主管機關的宣示。所以主管機關及安定基金是否願意提供補助,其實才是影響「保單限額理賠」法定要件的關鍵。而主管機關在面對淨值負數最高的國華人壽時選擇全額保障,在面對其他淨值較低的保險業時祭出限額理賠,不免令人感到迷惑。
若從安定基金的補助能力來強化限額理賠的正當性,看似相當務實,但其實在國華人壽退場事件中,安定基金原本僅累積約180億元,若非修改法令動支營業稅特別準備金及對外借款,根本無力負擔對受讓業務者的補助。此種狀況之下,主管機關卻仍然決定對國華人壽的保戶提供全額保障,而未以限額理賠的方式減輕安定基金的補助負擔。若主管機關果真對其他保險業之保戶實施限額理賠,將不得不面對何以安定基金的財力始終不足,卻對不同保險業及其保戶作差別對待的質疑。
事實上,主管機關規定人身保險部分的安定基金提撥比例,始終維持在法定最低比率的千分之一,相較於國內多家保險公司資本適足率不足的情況及淨值負數總額來看,其累積金額早已明顯不足。這可以從安定基金財力不足以支付國華人壽的退場補助額的四分之一即可看出。但即便在國華人壽退場事件後,仍未見主管機關研議提高安定基金提撥比率,僅不斷強調保單限額理賠,製造幾家遭點名保險業的保戶的解約壓力,同時也使得這幾家保險業的新業務難以推展,而無法攤平新舊保單間的利差。當然,認為保戶應該為自己選擇了經營不善的保險公司自負部分責任的觀點,是有相當說服力的。但許多問題保險業的保戶是在這些公司財務並無問題的時候購買保單,以事後的情勢變化來減損其保單權益,難免令其有不平之感。所以,限額理賠應該只是一個最後不得已的手段。以監理政策引導這些問題保險業逐步改善其財務,以達永續經營,才是保障保戶權益的最佳方法。或許,限額理賠方式的定案,將敲響問題保險業者的喪鐘,而形成保戶、業者及主管機關三輸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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