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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張○○君及蔡○○君涉違反保險法令裁罰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公告今日對旨揭二人作出處分,金管會於受理民眾陳情時,發現該等二人有違反保險法令規定之情事,依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規定予以處分

一、  裁罰時間:一百年○月○日

二、  受裁罰之對象:張○○君及蔡○○君。

三、  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第一百六十三條第四項授權訂定之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七條第十款及第三十九條第一款。

四、  違反事實理由及裁罰結果:張○○君及蔡○○君於受雇於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擔任簽署人,並同時任職於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核有任職保險業並向本會申領經紀人執業證書之情事,與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7條第10款規定不符,且張○○君及蔡○○君向本會申請核發執業證書時,均有檢附絕無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7條各款規定情事之「聲明書」,核有申領執業證書時具報不實之情事,與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39條第1款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廢止該2人執業許可,並註銷執業證書

五、  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簽署人應恪遵相關法令,以共同維護保險市場紀律與秩序。

聯絡單位:保險局市場管理組

聯絡電話:89680782

 

關於保險經紀人執業~您可以選擇:

1.在保險經紀人公司成為簽署人

2.執業~保險經紀人事務所的保險經紀人

二擇一,但因上述人員同時是簽署人又任職於保險公司

最有可能~~這兩人即”租牌”給保險經紀人公司,

並沒有嚴格把關自己的專業職責,所以被主管機關註銷其執業執照.

 

我的看法是~當國際化後,證照是一個趨勢,

專業人應有專業人的堅持,如果您不能嚴守那專業的品質,

您為何要去參加國家考試?取得專業證照成為專業人士!

或許…保險經紀人的專業形象仍有長遠的路要走,

畢竟:”保險經紀人”納入國家考試是從民國83年開始,

雖然有17個年頭,

但真出來”執業”的人和保險業務員比起來真得是鳳毛鱗角,

如果…您把辛苦考來的證照”租”出去,那消費者的保險誰來把關?

跟保險業務員有何不同?

保險業如何成為真正專業人士呢?

所以…呼籲:願為消費者盡一己之力的保險從業人員,

要往更專業的路上走!

請參加”考試院的國家考試,一年只有一次機會喔~

101年的考試時間已公布了!

報名:101年2月26日起,歡迎~~~

有志長遠經營保險的人,您的加入;

如果您想進一步了解,歡迎您留言!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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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佩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5)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