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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地逃稅一罪兩罰 稅局敗訴

工商時報/張國仁

2013.02.20

利用捐地卻以不實取得成本,虛報綜所稅扣除額,而遭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又被稅官開單補稅加罰鍰,有無一罪兩罰爭議不斷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指出,同一行為,就當事人構成刑事犯罪部分,經檢察官作出緩起訴處分確定後,行政機關仍得依違反行政法義務規定裁處,這是最高行政法院最近一致的見解。

但是,若國稅局未考慮當事人業經支付緩起訴處分金,仍按稅務違章規定裁罰,構成違法濫用行政裁量權。

最高行政法院因此判決,國稅局敗訴,應該對當事人的裁量罰鍰另作適法處分。

台中陳姓市民申報94年度綜所稅,列報捐贈3筆土地給澎湖望安鄉公所的捐贈扣除額2,288萬,但經中區國稅局查明陳某有利用實物捐贈,卻以不實取得成本列報捐贈扣除額情事。

稅局於是更正核定土地捐贈扣除額為457萬,及虛列捐贈土地扣除額1,830萬,重新歸課綜所稅,認定陳某漏稅額為181萬,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及倍數參考表,按所漏稅額處1倍罰鍰181萬元。

由於澎湖地檢署檢察官已對陳某予以緩起訴處分,並命陳某支付公庫25萬緩起訴處分金。但陳某認為有一行為被刑事與行政兩種處罰情況,心有不服與中區國稅局打起官司。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前後兩個合議庭都支持國稅局主張,判決陳某敗訴,妙的是,最高行政法院同一合議庭兩次判決,則都將中高行原判決廢棄,並都撤銷國稅局原處分及訴願決定。

這顯示最高行政法院不僅糾正下級法院,即中高行兩個合議庭的違法判決,也同時指出國稅局有濫用行政裁量權的違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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