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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損失 不能從所得中扣除

中國時報/張國仁

2013.03.26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公司因彌補虧損而減資,造成股東持股減少的投資減損,這種個人投資損失,按稅法規定不可以從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某公司楊姓大股東,因此被判補稅逾600萬元

 所得稅報稅季節快來了,報稅時要注意,有價證券交易損益與投資損益的所得性質不同,申報綜所稅時如果弄清楚了,就可以避免遭稅官補徵稅款,甚至觸法受處罰鍰,徒增麻煩。

 高青開發公司楊姓大股東,申報民國95年綜所稅,列報他本人及其王姓配偶各出售高青股票損失96萬及6千餘元。

 國稅局查核後,認定楊某的有價證券交易虧損158萬、王婦的有價證券所得4,031萬,加併楊某當年度核定的綜合所得淨額211萬,核定基本所得額4,084萬,基本稅額696萬,比楊某一般所得稅額31萬高,開單要楊某補稅665萬元。

 楊某訴訟時主張,其妻王婦所持高青股票原有3,219萬5千股,因高青在94年9月為彌補公司虧損,辦理減資90%,王婦持股因而變更為321萬9,500股。隨後95年12月王婦以每股16.5328元賣出持股271萬9,500股,總價4,496萬元。

 楊某認為,王婦原始投資高青持股成本5,338萬,如今賣出持股僅獲4,496萬,低於原始投資成本,實無所得可言,國稅局卻要課稅,請求法院判決撤銷國稅局補稅的處分。

 國稅局則主張,有價證券交易損益與投資損益的所得性質不同,不能相提並論。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公司為彌補虧損而減資,股東被銷除的股份價值,屬於投資損失。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個人投資損失無法自綜合所得額中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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