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分享新聞

開放保險業可作外幣放款

【工商時報 記者魏喬怡/台北報導】2015.06.24

金管會為加速拚金融進口替代、助壽險業搶亞投行商機23日預告修正「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開放保險業可作外幣放款,讓壽險業可參與海外基礎建設及聯貸案,另為引導保險業資金回流,也有獎勵政策,若是保險業將海外投資有價證券移回國內,就可增加投資公司債額度。

 

 

 

 

 

 

 

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施瓊華表示,本次修法開放保險業可承作外幣放款,但利害關係人、同一人同一關係人的放款總額限制還是存在,只是台、外幣放款併計。也就是說,整體台、外幣併計的放款總額不能超過可運用資金的35%,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台外幣併計的放款總額,自然人不能超過淨值的2%、法人不能超過淨值的10%,非利害關係人則是3%、20%。
另外,為鼓勵保險業將投資海外的資產移回國內,金管會也增列獎勵辦法,
若是保險公司將投資海外有價證券資產的30%以上移回國內,可增加投資公司債額度,由原本的12%拉高到13%;若是移50%回國內,則可由12%拉高到13.5%。
保險局指出,
所謂公司債包括國外信評BBB+、BB+的公司債、非本國企業發行的可轉債、附認股權公司債。
除鼓勵壽險公司資產移回國內,本次修法也有強制移回的規範,一是資本適足率(RBC)未達200%的保險公司需把所有的海外資產在半年內全部移回國內,二是RBC達標的公司要在二年內把國際板債券移回國內保管機構保管。
金管會表示,目前資本適足率(RBC)未達200%的業者有宏泰人壽和朝陽人壽兩家,在法規預告通過施行後半年內就要將海外投資移回國內合格的保管機構保管。
另外,為擴大保險業資金運用管道及提升保險業資金運用效率,金管會也通過保險業資金投資國內募集發行的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相關規定。
金管會指出,保險業投資指數型期貨信託基金的規範為投資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業資金10%、且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基金已發行之受益憑證總額5%及該保險業資金千分之5,目前國內僅有一檔元大寶來投信發行的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佩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