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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規則聰明節省健保費

旺報/陳瑞珠

2013.01.21

自今年1月1日起,健保一般費率雖然調降,但同時政府也不再對勞工投保薪資在4萬元以下的差額做全額補助。因此,今年很多勞工需要繳交的健保費不減反增。不過,只要熟悉健保法的相關規定,企業及勞工還是有空間可以在合法的情況下,有效地節約健保費,為自己省荷包。

 民國99年政府一口氣將全民健保的費率從4.55% 調升至5.17%時,對於勞工投保薪資在4萬元以下的差額提供全額補助。這項優惠,在今年1月1日起,健保費率由5.17%調降至4.91%之後,已被政府取消。所以,今年全民健保一般保費的費率看似有調降但實際上卻非如此,許多勞工今年所應繳的健保費其實是不減反增。

 因此為了省荷包,企業及勞工可在法令許可下,設法有效地節約健保費。以下提供3方向的省錢之道。

 1 晉用員工,可遲至第3天再為員工加入健保:

 不少事業單位在晉用員工或員工離職時,往往因不諳勞、健保加退保作業,或是因為疏忽,造成企業勞務成本的浪費與勞工負擔。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5條第6項規定:「投保單位應於保險對象(勞工)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三日內,向保險人(健保局)辦理投保;並於退保原因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保險人辦理退保」。於此,建議事業單位於晉用新人時,除了依其職能職務的必要,約定適當的試用期間外,應於勞工到職起始日即為其加入勞保,而健保最多可遲至第3天再為員工加入健保即可。

 省保費多留意跨月問題

 此舉一方面若遇新進人員不能適應工作環境,於3天內離職或有不告而別時,則可免去退保的麻煩外,亦可避免企業於勞務成本上因健保保費的費用發生而浪費。例如,王大同於7月31日到職,卻於8月2日即離職,企業若於其到職第一天就為員工加入健保,雇主就得負擔7月「全月」的健保保費。因此,企業內部只要負責該業務的工作人員稍加細心留意,新進員工到職的「跨月」時間問題,即可巧心幫雇主及該員節約健保費。

 2 健保保費以「月」為單位計算: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0條第2項的規定:「被保險人投保當月應繳納全月保險費,退保當月免繳納保險費」,因此企業及勞工在處理加保、退保、停保、復保及跨月時間問題時,若能稍加注意作業日,就有機會省下健保費。

 ▲撇步A

 如果勞工轉(退)出健保的日期為月底最後一日,則健保局將計收全月的健保費,雇主負擔部分不能免。因此事業單位負責經辦加退保業務人員可留意員工最後離職日期。

 ▲撇步B

 勞工於同一月中,僅於一事業單位有健保退保(轉出)紀錄,(且不是在當月的最後一日),而無投保(轉入)紀錄者,則該員全月的健保費雇主負擔部分是不用支出的。

 ▲撇步C

 勞工離職時,健保於公司轉出後,暫時未尋得工作或無一定雇主者,應立即改以其他適法身分在新單位投保,例如可於當月(或次月)在戶籍所在地的區公所辦理加保手續。已獲得新工作者,則新雇主應注意新、舊事業單位加、退保日期的銜接,則該員該月的健保費,即由新雇主計收其全月健保保險費。

 ▲撇步D

 勞工同月中於一事業單位兼有投保(轉入)紀錄及退保(轉出)紀錄,即無任何單純銜接該員投保(轉入)紀錄時,則以該事業單位計收該勞工全月的雇主保險費負擔。

 ▲撇步E

 勞工同月僅於一事業單位有健保投保(轉入)紀錄而無退保(轉出)紀錄時,意即無離職或轉出,則雇主應繼續負擔該員全月的健保保費。

 3 健保費全額可節抵個人的綜合所得稅:

 依《所得稅法》規定,健保費可全額列舉扣除個人綜合所得稅。因而,有一定雇主的事業單位或掛記職業公會的單位,於年底將寄發全年代扣繳健保費全額收據給勞工,讓勞工於每年5月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抵用。

 若個人無一定雇主或掛記於戶籍當地區公所,並選擇使用金融機構臨櫃或便利商店自行繳費者,最好保留已加蓋收款章的繳款單收據聯及交易明細表,並至少保存5年,以維護權益。使用約定帳戶轉帳、自動櫃員機及網際網路轉帳繳費者,健保局亦將主動寄發繳納證明書給個人。

 另今年剛徵收的補充保險費也是健保費,未來也可列為所得稅的列舉扣除額中,且不受列舉扣除額上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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