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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感想]

保險法修正部份條文的草案於6月14日通過了

這是身為保險工作者一定要注意的事情

其中最最重要的~~~

如非法招攬業務,是有”刑責”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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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表示,立法院已於100年6月14日三讀通過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次修正將有助於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施行後,兼顧個人資料保護及保險產業發展,在最小幅度內為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同時強化保險輔助人監理與保障消費者權益。


本次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其修正重點如次:


一、 依99年5月26日修正公布尚未施行之個資法第6條第1項第1款規定,除法律有明文規定外,病歷、醫療、健康檢查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

為妥為因應個資法之施行,兼顧個人資料保護及保險產業發展,修正條文第177條之1定明經本人書面同意保險業、保險輔助人、保險事務財團法人在經營業務、辦理保險爭議處理及車禍受害人補償業務時,始得蒐集、處理或利用病歷、醫療、健康檢查資料

另為強化該等機構之管理,課予其高於個資法所定之義務,爰將訂定相關管理辦法,以為規範。至於其他個人一般性資料,上開機構應回歸個資法規定辦理,俾利人格權保障及個人資料合理利用。


二、 為強化保險輔助人管理將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繳存保證金、投保相關保險修正為併行制

為避免角色衝突,增訂兼有保險經紀人、代理人、公證人資格者,僅得擇一辦理執業證照

增訂一定規模以上保險代理人公司、經紀人公司,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三、 為維護金融秩序及消費者權益保障,就為非依本法設立之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代理、經紀或招攬保險業務者,由現行處行政罰之規定,改處以刑事罰。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在推動金融服務業之發展同時,亦將賡續辦理金融消費者個人資料之保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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