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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已進入11月了,剛過了立冬, 再來就是要好好努力! 10月接了講師,讓自己的想法可以和大家近距離的溝通,期待幫助更多人
集中,聚焦,靜思~ 最深刻觸動你心和靈魂的事物, 傾聽你此時此刻最想完成的事是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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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保險經紀人] (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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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地政士、專責報關人員、

保險代理 人 保 險 經 紀 人 及 保 險 公 證 人 考 試 說 明

一、 本考試一律採網路報名,

分為「網路無紙化報名」及「網路報名紙本寄件」2種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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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想多為消費者做不一樣的保險服務,

這則新聞您一定要看:

過去~保險經紀人和保險代理人的國家考試資格,

一般人都望而卻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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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對部分網路論壇質疑金管會插手醫療業之說明

保險業資金運用,除需符合保險相關法令外,仍須依據被投資對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相關法令辦理。現階段依衛生福利部相關法令規定,長照機構須以財團法人方式設立,保險業可以透過提供不動產等設施出租方式與長照機構合作,但並無法直接投資設立醫療機構或長照機構,至於未來保險業等民間資金得否投入及如何投入相關社會福利事業,仍視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法令規定及政策方向而定,本會係採取配合各產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政策方向之原則辦理。網路論壇所述金管會插手醫療業部分,顯有誤解。
保險業為滿足高齡化社會的保險商品需求,於84年開發我國第一張商業長期照護保險商品,提供民眾移轉長期照護服務財務支出之工具(目前市場上之商業性長期照護保險商品皆以現金給付方式設計),迄今已有近20年的發展歷史,而金管會目前對於商業性長期照護保險推動之方向,在於配合未來政策性長期照護保險之實施,補足政策性長期照護保險中須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或不給付之部分,提供經濟能力許可之民眾在基本保障之上自行規劃更周全的保障(由消費者依自己的意願決定是否投保,故不會使用到健保或政府財源)。因此,商業性長期照護保險之推動並不會與政策性長期照護保險產生扞格,亦不會涉入政策性長期照護保險之運作,反而有助於建構更完整之長期照護體系。
聯絡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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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金燕保險經紀人廣告 金管會盯上

自由時報自由時報 – 2014年1月2日 上午6:15

廣告詞涉嫌誤導民眾

〔自由時報記者廖千瑩/台北報導〕

「電音女神」謝金燕跨年晚會南北表演飆《姐姐》,大秀美腿搶眼吸睛;但謝金燕代言的錠嵂保險經紀人公司的「你想當我的經紀人嗎」廣告,近期卻遭金管會盯上;金管會認定,謝的廣告台詞有誤導民眾之嫌,造成民眾誤認錠嵂保經旗下業務員全都有經紀人執照,已兩度發函給錠嵂保經要求說明及改善,若不改善將不排除開罰。

相中謝金燕的話題性,錠嵂保經去年邀謝金燕代言,為期一年,一共拍攝兩支廣告。不過,謝金燕一句「你想當我的經紀人嗎」廣告詞,卻在批踢踢網站、臉書引發網友議論。

金管會日前接獲檢舉,針對謝金燕「你想當我的經紀人嗎」廣告,兩度發函給錠嵂保經,要求業者說明並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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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保單準備金 要課遺產稅

經濟日報/吳泓勳

2013.12.13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投保年金保險,若在身故後,保險公司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性質屬於遺留的財產價值權利,而非保險法規範的理賠金或年金給付,不符遺贈稅法第16條第9款的遺產排除規範,因此須併計入遺產總額課稅,提醒民眾申報時,應留意保險給付性質以免補稅遭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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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撒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保險經紀人、代理人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裁處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為金管會)今日對以撒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保險經紀人、代理人公司(詳附件)作出處分,該等公司未依規定繳存保證金,且辦理停業已超過1年未辦理復業,應依保險法第163條第5項及第167條之2規定廢止許可登記,並註銷執業證書。
一、裁罰時間:102年12月6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 6家保險經紀人、代理人公司(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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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保祿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等16家保險經紀人、代理人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裁處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為金管會)今日對萬保祿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等16家保險經紀人、代理人公司(詳附件)作出處分,該等公司未依規定繳存保證金,應依保險法第163條第5項規定廢止許可登記,並註銷執業證書。
一、裁處時間:102年12月6日
二、受裁處之對象: 16家保險經紀人、代理人公司(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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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經保代分流 保代限代理1家保險

工商時報 記者彭禎伶/台北報導

2013年10月09日 04:10

保險經理人及代理人登錄業務員人數

保險經理人及代理人登錄業務員人數

保險經紀人及代理人將分流。保險局正推動修改保經代管理規則,未來保險代理人以代理一家保險公司的保單為限,視同保險公司的業務代表;但保險經紀人則是代表保戶,尋找最佳的保單,保險局希望未來保險經紀人不要設置業務人員,每位經紀人都必須取得國考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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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的部落格最高點閱的文章~

”如何準備保險經紀人國家考試?”

曾有人寫信給我,

問我:沒有任何保險相關經驗的人,想考國家考試考得上嗎?

我的回答是:”可以的”,當年我就是白紙一張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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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君違反保險法令裁罰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為金管會)近日對吳○○君作出處分,渠有違反行為時保險法第163條第2項規定之情事,核處罰鍰新臺幣90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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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裁罰案

依據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執行101年度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全面稽核,查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有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該違規事實,對該公司核處罰鍰新臺幣6萬元。


一、裁罰時間:102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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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moex.gov.tw/main/news/wfrmNews.aspx?kind=5&menu_id=317&news_id=1402

法規草案公告 

公告事項:

一、擬訂機關: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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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核定金融服務業發展方向及執行策略

面對全球經濟變遷,及兩岸金融往來日益密切等經濟金融環境新的發展趨勢,金管會就我國金融業發展現況及所面臨之問題,提出金融服務業發展方向、計畫及執行策略,業經行政院核定。金管會表示,金融發展政策之推動具延續性,該項計畫將持續與金融業者共同努力積極推動,並視金融發展需要,採滾動方式檢討各項執行內容,提升金融業競爭力,以促進金融業之永續發展。


金融服務業在我國經濟結構中向是具指標意義的根基產業,我國金融服務業(含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資產規模,已由2000年底的33.5兆元成長至2012年底的63.03兆元,成長幅度高達1.8倍。金融市場變化快速,金融發展政策推動除應隨金融環境之發展與時漸進,快速調整因應外,更須有長遠完整的策略規劃,才能持續提升金融產業競爭力。金管會依據我國金融市場特性、金融業所具備的優勢與機會及發展遭遇之問題,例如:我國金融業經營體質雖已改善,惟仍需持續提升;配合兩岸經貿及投資需要,亟須協助國內金融業循序進行布局,以掌握兩岸金融發展利基;我國直接金融之資本市場具備國際化發展利基;國人投資國外金融商品數額龐大,國內金融機構仍需提升商品設計及資產管理能力等面向分析,並結合政府「三業四化」政策(即「製造業服務化、服務業科技化及國際化、傳統產業特色化」),推動金融服務業科技化、國際化、特色化,擬定金融服務業發展方向及計畫,提出金融服務業發展八大策略(執行策略詳附件),行政院已於102年3月5日核定該項計畫,並責請金管會即行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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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moex.gov.tw/main/Exam/wFrmPropertyDetail.aspx?m=2178&c=102070

考選部公告

一、考試等別及類科:

(一)高等考試:計設驗船師、引水人、食品技師、消防設備師等4類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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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提醒消費者,指定受益人之死亡保險金仍有被實質課稅可能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表示,近來有約定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予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遭稅捐機關依據實質課稅原則計入被保險人之遺產核課遺產稅之案例,提醒消費者勿以基於規避稅負的動機投保,以免日後衍生課稅爭議。


金管會進一步表示,雖保險法第112條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項第9款,均規定給付予指定受益人之死亡保險金不計入被保險人遺產總額,稅捐機關仍可依據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規定,就疑似避稅動機之投保個案進行查核,或進而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為避免消費者因未全盤瞭解相關法律規定而衍生不必要爭議,金管會呼籲消費者勿以基於規避稅負的動機投保,應以填補保障缺口的目的來投保人身保險,同時亦重申保險業及其業務員不得以節稅作為招攬保險之訴求,並應依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規定納入內部業務招攬與核保處理制度及程序中確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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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金管會對媒體報導統一超商賣保險乙案之相關說明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針對媒體報導統一超商跨足保險市場,將成全台最大通路乙案,提出說明如下:


一、統超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為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統一超商)百分之百持有之子公司,並經金管會101年5月31日核發執業證書,其辦理業務範圍限於集團內部之保險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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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各位朋友,

102年考試院的考試期日計畫表已上線了

http://wwwc.moex.gov.tw/main/exam/wFrmExamInformation.aspx?y=2013&menu_id=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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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健保在過幾天就要上路了,

最近”健保局”隨繳費單給了一張相關規定之說明,

這裡面有一項與”專門技術人員”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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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024各退休基金收益差

我放上這個剪報並不想影響大家的情緒,

只想提醒~

退休準備是一件很重要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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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澄清報載政府接管國華人壽適法性新聞稿

金管會聲明,報載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國華人壽)接管涉及適法性、因人設事、不當干預及圖利等疑慮,與事實並不相符。
金管會表示,國華人壽因資本適足率未達法定標準,97年底業主權益為新臺幣負589億元,財務狀況已顯著惡化之事實昭然明確,且該公司經金管會多次要求限期辦理增資而未能完成,一再延宕增資時程,並無具體增資之事實,為保障保戶權益,金管會於98年8月4日爰依保險法第149條第4項規定予以接管,並依同條第5項規定委託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以下稱安定基金)擔任接管人。國華人壽前大股東等人不服接管處分所提出之行政訴訟案件,均已遭最高行政法院駁回確定,顯示金管會接管國華人壽處分相關作為均係依法辦理,並無違反法令情形。
金管會強調,接管人安定基金並非以長期經營受接管保險業為目的,惟國華人壽成立有年,因接管前承保較多高利率保單與資產配置不佳等因素致利差損問題嚴重,且多次經主管機關勒令限期增資未能完成,接管時因公司經營不善等因素以致財務狀況顯著惡化,公司持續虧損實與接管人績效無關。接管後國華人壽業務穩定發展,其資金運用收益率並有逐漸穩定及改善之趨勢,接管人安定基金並積極督促國華人壽落實強化內控程序與風險管理機制,以持續健全公司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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