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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已進入11月了,剛過了立冬, 再來就是要好好努力! 10月接了講師,讓自己的想法可以和大家近距離的溝通,期待幫助更多人
集中,聚焦,靜思~ 最深刻觸動你心和靈魂的事物, 傾聽你此時此刻最想完成的事是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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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保險經紀人] (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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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續保通知」與「重新投保之通知」的認識

保險公司對於「續保通知」之義務,乃源自「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5條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第3條第1項之規定:「保險人應於保險期間屆滿三十日前通知要保人續保」,因此,若保險公司怠於通知而於原保險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發生保險事故,於要保人辦妥續保手續,並將其始期追溯自原保險期間屆滿之時,保險公司仍須負給付責任。
「重新投保通知」之依據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第3條第2項之規定
:「要保人於保險期間屆滿後仍未投保者,保險人應於保險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至少再為二次重新投保之通知。」,且該項通知應載明契約自重新投保日生效
「續保通知」與「重新投保通知」不同之處在於保險期間接續的起迄時間不相同,「續保通知」後之保險期間與前一年度之保險期間是銜接的,而「重新投保通知」之保險期間與前一年度之保險期間是不銜接的。舉例來說,保險公司應於保險期間屆滿三十日前通知要保人續保,要保人接到續保通知後即辦理續保時,則其保險契約的有效期間與原保險契約的期間是接續的(例如原保險期間為101.01.01-102.01.01,接續的保險期間為102.01.01-103.01.01);倘要保人於保險期間屆滿後仍未投保者,則保險公司應於保險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至少再為二次重新投保之通知,但此時要保人重新投保後的保險期間是不會和原保險契約的有效期間接續,以前例為例,如102.01.01前要保人未續保,保險公司於102.01.15寄發重新投保通知,要保人於102.02.10才重新投保,其保險契約有效期間為102.02.10-103.02.10,以避免有追溯投保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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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就壽險資金投入公共建設相關報導之說明

金管會表示,對於行政院推動壽險資金投入公共建設政策均全力支持、積極參與及充分配合,而壽險公會對政府相關部門所提供之一百多件公共建設案件皆已進行評估中,如案件經評估具收益性及可行性,壽險業者均將積極參與投資,金管會亦將就業者投資可能遭遇之困難,積極進行協調。
關於保險法規鬆綁部分,目前立法委員已提出保險法第146條之5有關放寬保險業得出任公共建設投資事業董監事之修正草案,金管會除支持該草案修正方向外,將持續追蹤上開提案進度並配合立法院審查程序辦理。

聯絡單位:保險局財務監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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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因為有同業的的朋友來問:一些有關考”保險經紀人”的問題,

過去要擁有~產險和壽險經紀人資格一定要兩年計畫

但~今年考試院已變更

也就是說:”產險”+”壽險”經紀人資格可以同年取得

記得一次要報名兩種喔,也就是說要繳兩種報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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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想考保險經紀人的業務朋友寫mail給我,

問我一些:有關考試及前途方面的問題,

有許多業務對自己讀書考試這件事很沒有信心,

其實~我想說的是:金融這個產業,

自從金控之後,保險,銀行,證券等人員能留在業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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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同業的朋友~

問我要成立一個保險經紀人事務所要準備多少資金?

如果先不談租事務所辦公室和相關辦公設備等,

就純以設立事務所的費用而言,

簡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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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光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裁罰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今日對臺灣新光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處分,金管會於100年專案業務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應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核處立即改正,併處罰鍰新臺幣120萬元整。
一、裁罰時間:101年9月21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臺灣新光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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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搶業績》精障婦貧病 受益金又繳保費

自由時報/席艷俠 2012.09.14

業務員招攬行為不當 200多萬全退還

中壢巿一名患有精神障礙的婦人,母親過世後,受益二百多萬元身故保險金,沒想到保險公司業務員又向婦人拉保壽險,把二百多萬元用躉繳方式一次繳清保費,婦人身無分文,日子無以為繼。立法委員陳學聖協調後,保險公司自知理虧,昨天匯回這筆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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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金管會就報載相關人士對於接管國華人壽提出質疑之聲明新聞稿

金管會表示,報載相關人士就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國華人壽)接管涉及侵占、利益輸送等質疑,與事實並不相符。

國華人壽因財務狀況已顯著惡化,經金管會多次要求限期辦理增資而未能完成,金管會爰於98年8月4日依保險法第149條第4項規定予以接管,而國華人壽前大股東就不服金管會接管處分及相關處分適法性等提起之行政救濟,業經最高行政法院駁回確定,顯示國華人壽接管處分並無違背法令情形。另金管會對於該公司疑涉有不法之情事,已就接管人查核結果移請檢調單位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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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保險法」第146條之2第1項規定,訂定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有關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標準及處理原則,自101年8月24日生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
發文字號:金管保財字第101025130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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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1998金融服務專線」正式開通啟用

金管會「1998金融服務專線」今(28)日上午8時30分正式開通啟用。金管會表示,金管會主管金融市場及金融服務業的發展、監督、管理及檢查業務,與民眾生活息息相關,舉凡民眾辦理銀行開戶、投資證券、期貨及保險理財等,無不屬金管會服務的範圍。為有效運用資源,提高政府效能,金管會將所屬機關、金融周邊單位及金融同業公會,現有為民服務專線電話整併成一個簡單易記的號碼「1998」,以方便民眾在涉及金融消費及業務需要諮詢服務時,可以快速有效的得到專人服務。在實施初期,考慮民眾的使用習慣,民眾原來經常撥打之服務專線,仍予保留並採雙軌運作併行。
「1998金融服務專線」服務時間從星期一至星期五上班日之上午8點30分到下午5點30分,服務範圍包括銀行、保險、證券期貨及檢查業務諮詢、申訴、金融爭議及各金融公會業務諮詢等服務內容。
金管會表示,1998金融服務專線是從「便民」的角度為出發點,希望能為民眾省去記憶許多金融單位電話號碼的不便,只要拿起電話直撥「1998」,就可以立即有金管會、金融周邊單位及金融同業公會同仁貼心服務。客服人員會依問題性質,採電話轉接或案件派送等方式處理,提供完整的諮詢與服務機制,迅速解決民眾問題,歡迎大家多加使用「1998金融服務專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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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各位新上榜的人身保險經紀人和產物保險經紀人們:

請看這裡~~~~

不管您現在是否已決定要不要”執業”,

請您~先上”保發中心”的職前教育訓練

因為半年才會一次,錯過了~~要等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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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辦理「101年度推動保障型、年金保險及長期看護保險暨各類保險商品特性及風險宣導活動」

為提醒國人定期檢視保險保障額度與及早規劃退休生活之觀念,以確保家庭經濟生活安全及增加經濟弱勢者之基本保障、提醒消費者相關投保權益,金管會委託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辦理宣導可符合高齡化社會需求之年金保險、長期看護保險、醫療保險、微型保險、住宅火災保險及自用汽車保險等相關保險商品,於全國北、中、南、東部舉辦28場講座(詳附件),歡迎有興趣者踴躍參加,並可透過網路(http://www.tii.org.tw/fcontent/tii201207/index.asp)、E-mail(edust01@tii.org.tw)、電話(報名專線(02)23972227分機287、303)及傳真(傳真專線:(02)23929546)等方式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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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經保代 年底前須補印花稅

經濟日報/陳美珍2012.08.30

保險經紀人及保險代理人公司今(101)年元月起,轉換營業稅身分後,經營本業的代理費等收入營業稅率雖可自5%降為2%財政部昨(29)日決定,其原本免徵的印花稅,則應按0.4%稅率徵收,且年底前需完成補徵。

這項規定,將使保險經紀人及保險代理人在轉換課稅身分後的總稅負上升。不過,財政部指出,保經、保代公司在適用加值稅體系時,實質營業稅負約為3.5%,仍較轉換課稅身分後,合計營業稅與印花稅的2.4%略高;轉換課稅身分對保經、保代公司仍屬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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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本人的一點點小小的心得,

我們有假期都會事先做規劃,可是~~人生呢?

就像寫”人體使用手冊”一書的作者吳清忠先生說的一樣,

我們買任何電器用品都有使用說明書,

偏偏最為精密最智慧的人體卻沒有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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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想知道~更詳盡的考試分析統計

保險經紀人公會”有做喔!

您可以進來看,以利”明年”作戰計畫的擬定!

加油~~~

歡迎~願意長期在保險業經營,悍衛客戶權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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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議中心揭露101年度第1季申訴案件暨申請評議案件統計資料

評議中心揭露101年度第1季申訴案件暨申請評議案件統計資料
公告日:10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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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考試院的保險經紀人已放榜了!

恭喜~~~大家!

您可以利用下面網址~

http://www.moex.gov.tw/main/wfrmExamList.aspx?E=101070&s=1

就可以查榜,看到~~~~那”幸運兒”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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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收到一封來自於~xx保險公司的業務來信,

請問~保險經紀人的相關問題,

他說:他問過周邊的一些律師還有學界的朋友,

都說:保險經紀人不是很專業.

我在此有些話想說~拿到經紀人及格證書,要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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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來這麼多總字輩 金管會釘保險員名片

聯合報/孫中英

2012.07.23

保險業務員名片個個頭銜都很大,引起金管會介入關切。金管會檢查局認為部分壽險業務員名片印製「太超過」,要求壽險公司積極管理。金管會保險局已要求,未來壽險業務員名片,一定要印上「人身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及格」等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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